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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关于征求《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2/8/11 0:00:00    浏览: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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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关于征求《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应急管理局:

按照有关工作安排,应急管理部安全执法和工贸监管局 组织对《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 )》进行了修订,拟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施行。现将修 订后的判定标准送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8月22日前 将修改意见反馈部政法司法规处,回函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 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李延璟,010-83933811

传真:010-83933809

 

 

 

 

 

                                                                                                                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

                                                                                                                    2022年8月11日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 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工贸行业企 业涉及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有关行业 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分为通用类重大事故隐患、 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通用类重大事故隐患包括3个领域:存在 粉尘爆炸危险的,使用液氨制冷的,存在硫化氢、 一氧化碳等中 毒风险有限空间作业的,适用于所有相关工贸企业;行业类重大 事故隐患分为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7 个行业,仅适用于对应工贸企业。

第四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是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 筑物内,或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 集场所的;

(二)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 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 或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三)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 防控措施的;

(四)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 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 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五)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 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六)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 气卸灰装置的;

(七)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 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八)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 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易产生机械 点燃源的砂光工艺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九)铝镁等遇湿自燃金属粉尘的收集、储存场所未采取通 风、防水、防潮、氢气浓度监测报警等防火防爆措施的;

(十)未制定和落实粉尘清理制度或者作业现场积尘严重 的。

第五条 “使用液氨制冷的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

(一)包装、分割、产品整理等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 直接蒸发制冷的;

(二)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或者快速冻 结装置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的。

第六条 “存在硫化氢、 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 业的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的安全 警示标志的;

(二)未制定和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或者未执行“先 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无专人负责监护的;

第七条 冶金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炼钢厂在吊运铁水、钢水、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 门钩的冶金铸造起重机,或者高炉铸铁和铁合金生产吊运铁水、 液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的;

(二)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 室等人员聚集场所和钢(铁)水罐冷热修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 和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三)盛装铁水、钢水和液渣的罐(包、盆)的耳轴未进行 年度探伤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仍继续使用的;

(四)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和熔 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的;

(五)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槽)、 中间罐溢流坑(槽)和漏钢回转溜槽,或者模铸流程未设置事故  钢水罐,或者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未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 的;

(六)高炉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系统工作压力设计值, 或者炉顶工作压力未与炉顶放散阀联锁,或者炉顶放散阀的压力 设定值超过设备设计压力值的;

(七)转炉、电弧炉、AOD 炉 、LF 钢包精炼炉等炉体的水冷 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等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 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副)枪自动提升等联锁,或者水 冷氧枪未单独设置供水管路的;

(八)煤气柜与建(构)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符 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九)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和使用等设施 附近的控制室、操作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 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安装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 报警装置的;

(十)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加压机、烘烤器等煤气设 施以及进入车间前的煤气管道未安装隔断装置的;

(十一)使用煤气(天然气)并采用强制送风的燃烧装置, 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 切断装置连锁的;

(十二)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湿式冷凝水排水器的水封有效高 度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或者煤气排水器违规共用的;

(十三)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 法经考核合格的。

第八条 有色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 室等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二)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三)盛装熔融金属的罐(包、盆)的耳轴未进行年度探伤 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仍继续使用的;

(四)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及熔 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的;

(五)熔融金属冶炼、熔炼、保温、铸造环节,未按强制性 标准要求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或者紧急排放和应急储 存设施未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的;

(六)采用水冷方式冷却的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 冷元件未设置应急水源的;

(七)采用深井铸造工艺的固定式浇铸炉铝液出口未设置机 械锁紧装置,或者铝液出口与流槽接口处、流槽与模盘入口连接 处未设置液位监测报警装置的;

(八)采用深井铸造工艺的铝液流槽未设置紧急排放阀,或 者流槽与模盘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或者快速切断阀和

紧急排放阀未与液位监测报警装置联锁,或者液位监测报警装置 未与倾动式浇铸炉控制系统联锁的;

(九)冶炼炉窑和铸造机的闭路循环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 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开路水冷元件未设置进 水流量、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未监测出水温度的;

(十)采用深井铸造工艺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出水温度、 进水压力和进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 阀和紧急排放阀联锁,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倾动式浇铸炉控制 系统联锁的 ;

(十一)未定期检查和更换深井铸造机钢丝卷扬系统的钢丝 绳 的 ;

(十二)熔炼、铸造等作业场所未采取控制非作业人员进入

措施的 ;

(十三)可能发生一氧化碳、砷化氢、氯气、硫化氢等有毒 气体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气体浓度监测报警 装置,或者未采取同等效果的检测措施的;

(十四)使用煤气(天然气)并采用强制送风的燃烧装置, 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 切断装置连锁的 ;

(十五)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湿式冷凝水排水器的水封有效高 度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或者煤气排水器违规共用的;

(十六)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的。

第九条 建材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水泥企业煤磨袋式收尘器和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固定 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的;

(二)筒型储库人工清库作业未制定包含防止高处坠落、坍 塌、窒息等措施的清库方案,或者清理库壁料作业人员未取得高 处作业资格的;

(三)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储库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 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装置联锁的;

(四)进入筒型储库、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竖炉、磨机、 破碎机、篦冷机和各种焙烧窑前,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以及 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控制和隔离措施的;

(五)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烧装置未设 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 装置连锁的;

(六)制氢站、保护气体配气间等易燃易爆气体积聚场所未 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的;

(七)纤维制品三相电弧炉、电熔制品电炉的水冷设备失效 的;

(八)玻璃窑炉、玻璃锡槽等设备的水冷、风冷保护系统失 效,或者玻璃窑炉、玻璃锡槽等设备未设置水冷、风冷保护系统 的监测报警装置的。

第十条 机械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人员 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熔炼、精炼、吊运和浇注作业影响范围 内 

(二)吊运铁水、钢水和液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吊运熔融金属 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或者吊运浇注包的可分式龙门钩横梁焊缝和 销轴未按年度进行探伤检测或者探伤检测不合格仍继续使用的;

(三)铸造熔炼炉、精炼炉未设置应急储存设施的;

(四)铸造熔炼炉、精炼炉的炉底和炉坑,以及地坑造型作 业坑内存在积水或者熔融金属吊运及浇注作业区域存在积水的;

(五)铸造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 温度和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 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的;

(六)使用煤气(天然气)并采用强制送风的燃烧装置,未 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 断装置连锁的;

(七)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和地面 时,未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周边密闭或半密闭空间内积聚或燃爆 措施的;

(八)涂装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 置和通风设施或者电气设备设施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九)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的。

第十一条 轻工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食品制造企业烘制、油炸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 装置,或者燃气油炸锅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 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燃气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二)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未设置乙醇蒸气浓度监测 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通风设施联锁的;

(三)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蒸气或者明火直接加热钢瓶 汽化液氯的;

(四)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 炉除外)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 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连锁,或者燃气窑炉、退火炉、热收缩包装机 可能发生燃气泄漏、积聚的区域未设置燃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的;

(五)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的冷却保护系统未设置监 测报警装置的;

(六)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 置、通风装置或者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七)锂离子电池储存仓库未设置火灾探测报警装置、自动 灭火系统、通风设施或者故障电池隔离装置的。

第十二条 纺织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

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未与生产加工等人员聚集 场所单独设置的;

(二)保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白粉(吊 白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或者保险粉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 措施的。

第十三条 烟草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熏蒸杀虫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仓库或熏 蒸作业区或者熏蒸作业场所未设置磷化氢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 置和未配备防毒面具的;

(二)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 设置二氧化碳或燃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 事故通风装置联锁的。

第十四条 本标准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工贸行业重  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 1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