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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委办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督导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5/18 0:00:00    浏览: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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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安办〔2021〕2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应急管理局,各消防救援支(大)队,有关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

按照应急管理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2021年第一次专项检查督导工作方案》,现将湖北省专项检查督导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5月16

湖北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督导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湖北省《实施意见》,紧盯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突出精准监管、有效监管,切实完成好三年专项整治集中攻坚各项工作任务,为建党100周年营造安全稳定社会环境。按照应急管理部工作部署,现就湖北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督导方案制定如下:

一、工作内容

企业自查和督导内容:

(一)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企业安全风险研判承诺公告、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落实情况,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和储存仓库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报警系统、安全仪表联锁系统、紧急停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液位上下限报警系统、容器超压报警系统、紧急切断装置、安全阀、切断阀、泄压排放系统、万向管道充装系统、防爆电气设备、冷却降温设施等安全运行情况,企业按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罐区装卸安全管理等情况。

(二)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企业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水源药剂是否储备充足,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消防车通道是否保持畅通,灭火和应急预案是否修订完善,企业专职消防队、工艺处置队“两支队伍”是否具备应急处置能力。

(三)三年行动整治任务进展情况。《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关于重大危险源要求的落实情况,《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关于危化品企业消防安全有关整治任务的推进落实情况。

(四)“12345”安全管理模式推进及隐患整改情况。企业安全管理体系优化和运行情况,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和运行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一线员工培训考核情况,“四知卡”制定和实施情况,“常规作业KYT(岗前风险预知)活动”、“非常规作业清单管理法”、“设备健康档案管理法”、“特殊作业全程视频录像备查”、“重大隐患溯源”等5项管理技术运用情况。企业近3年来国家、省市应急部门检查发现隐患整改闭环情况。

以上为企业自查的重点内容。

(五)企业是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严格落实。企业是否明确每一处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并落实安全包保责任。

(六)危险化学品储罐是否存在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和随意变更储存介质等问题,危险化学品储罐安全阀、切断阀、泄压排放系统和冷却降温设施是否完好且正常投用。内浮顶储罐运行中是否存在浮盘落底现象。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是否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注水措施。储罐防火间距、防火堤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灭火药剂储备是否满足救援需要。

(七)危险化学品罐区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是否投用,重要参数是否能够远传和连续记录。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是否能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和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是否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危险化学品罐区库房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泡沫泵房是否正常运行,值班操作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应急处置程序,是否熟练操作消防设施。

(八)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是否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是否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是否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九)是否存在未进行气体检测和办理作业许可证,在油气罐区动火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是否使用未经培训合格人员和无相关资质承包商进入油气罐区作业;是否存在未经许可的机动车辆及外来人员进入罐区。

(十)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系统是否正常投用,视频监控系统是否24小时处于正常投用状态。是否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是否存在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现象。

(十一)应急处置预案是否实用有效,是否定期应急演练并总结改进。企业专职消防队、工艺处置队是否组织实战训练和联合演练,建立完善应急处置联动机制。

以上为异地督导检查的重点内容。

二、工作进度

(一)时间安排。

重大危险源专项督查今年安排两次,第一次安排 5-6月份实施,第二次计划安排在9-10月份。

第一次:

1.2021年5月底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 营(带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完成自查自改,形成问题隐患清单、整改清单和隐患溯源报告,建立一企一策。

2.2021年6月上中旬。市级应急管理局联合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开展异地检查。

3.2021年6月底。企业完成隐患整改闭环,并形成报告报送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

4.2021年7月。省安委办组织开展抽查。各市级工作协调专班应于7月30日前将本地区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送省应急管理厅危化处。

第二次:拟定在9-10月份。

(二)第一次异地督导检查分组安排。

检查单位

被检查单位

武汉市

十堰市、襄阳市

襄阳市

恩施州、宜昌市

宜昌市

天门市、仙桃市

荆州市

随州市、孝感市

荆门市

咸宁市、黄冈市

孝感市

荆州市、荆门市

黄冈市

武汉市、潜江市

咸宁市

黄石市、鄂州市

各地开展异地检查的专家由省安委办统一从省级专家库抽选,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应于检查结束后5日内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没有检查出重大隐患问题或者处罚项的,省安委会办公室将适时予以通报。各地要严格落实监管职责,切实将检查工作抓实抓透抓出成效。

(三)工作专班。省安委会办公室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分管领导任组长,省应急管理厅危化处、省消防救援总队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应急管理厅危化处。联系人:杨卫辉,联系电话:027-87363031。各地要按照周报告制度要求,在专项整治期间,每周四前将本地重大危险源整治进度情况报送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成立工作协调专班,明确检查组成员及专家,明确1名负责人和1名业务骨干负责对口联系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联合会商、联合检查督导、信息共享、应急联动、联合培训宣传等工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市级工作协调组要每周向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上报检查督导情况,重大隐患及时上报;对专项检查督导中的有效做法,要通报表扬;对工作推诿、措施不力、进展缓慢的,要通报批评;对发生事故的,要依法依规问责。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将定期通报各地检查督导有关情况,对各地隐患跟踪整改,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落实闭环管理。

(二)严格工作标准。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将按照要求做好抽查、跟踪、督办等工作。将检查督导与严格执法相结合。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属地依法采取相应的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运用《刑法修正案(十一)》从严查处。各市级层面检查组对交叉检查发现的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属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企业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舆论宣传。充分发挥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对专项督导进行广泛宣传,形成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浓厚氛围。积极协调地方主流媒体加强对检查督导全过程的跟踪报道,既要曝光一批重大隐患排查整改不力的企业,又要挖掘宣传一批正面典型。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引导企业职工和社会群众积极参与,举报各类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全社会齐抓安全生产的高压态势。要切实发挥正面引领和反面警示作用,向社会积极反馈我们防控重大风险的工作状态,成为检查督导工作的“推进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