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清单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清单(试行)的通知
国卫办密安函〔2023〕4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体方案>的通知》(安委明电〔2023〕1号)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贯彻落实。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和极端负责的担当精神,全力抓好卫生健康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要在属地安委会的组织领导和部署下,统筹推动卫生健康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并强化与有关部门的协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协助属地有关部门开展执法监管,确保同向发力,形成各负其责、互相衔接、多方联动、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要督促各医疗机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将遏制安全生产重大事故的关口前移到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环节,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医疗机构要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参照《医疗和疾控机构消防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指南(试行)》《医疗和疾控机构后勤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指南(试行)》,强化日常自查和检查,将《清单》作为必查项和重点项,严格排查整治,形成闭环管理,着力消除因重大风险管控措施缺失或执行不到位而形成的重大事故隐患。发现存在《清单》所列问题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相关机构都要纳入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严格管理,盯紧责任机构和部门,立行立改,落实责任到岗到人,整改完成后要认真复查,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对于不属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职责的,要及时通报移交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核实、处理。对于依照《清单》不能直接判定的情况,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提请依法有权监管的职能部门进行论证、综合判定。对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自身难以协调解决的普遍性、典型问题,可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集中研究处置。
《清单》执行中如遇突出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附件:医疗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清单(试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3年12月29日
医疗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清单(试行)
一、医疗机构中的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书上岗。
二、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变配电、医用气体、消防、燃气和机械式停车库等设备设施,存在以下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人员伤亡事故情形之一的:
(一)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强制性行业标准;
(二)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国家明令淘汰或已经报废的设备;
(三)使用的设备发生过事故或者存在明显故障,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四)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情形。
三、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关闭或者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以及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四、医疗机构使用的燃气设备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或无法保障其正常使用的。
五、医疗机构供临床直接使用的房屋建筑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二)房屋地基基础不稳定、出现明显不均匀沉降,或承重构件存在明显损伤、裂缝或变形,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的。
六、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将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二)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三)发现安全问题,未及时督促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整改的。
七、医疗机构涉及危险化学品、火灾、燃气、特种设备、房屋市政工程、电力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