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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5/4/24 0:00:00    浏览: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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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告
栏目:安全要闻 发布时间:2025-04-24

为深刻汲取人员密集场所违规动火作业引发的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教训,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定,经商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体育总局、国家宗教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文物局同意,现就人员密集场所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动火作业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承包、承租或委托经营、管理单位应明确各方安全责任,严格履行动火作业安全职责。施工单位要严格遵守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坚决杜绝违规动火作业。

二、严格内部审批公告

单位应建立完善动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动火作业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动火作业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动火作业前,应在建筑主入口、作业现场和其他重点显著位置进行公告。严禁在使用或营业期间违规动火作业。

三、严格作业人员管理

单位应加强动火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使其具备动火作业风险隐患辨识能力、应急逃生和处置能力,不得使用无证、人证不符的人员进行电焊、气焊、气割作业。从事电焊、气焊、气割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持焊接与热切割或建筑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从事特种设备相关焊接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并具备相应的动火作业安全技能。

四、严格作业现场管控

动火作业区域与其他区域必须进行有效防火分隔。动火作业期间,应清除动火区域内及周围易燃、可燃物。作业现场应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保持疏散通道畅通。作业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发生火灾、爆炸的,应立即组织疏散、报火警、实施扑救。

五、鼓励举报违规动火

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动火作业社会监督,凡发现在使用或营业期间违规动火作业、未进行内部审批公告、无证动火、未清理可燃易燃物等情形,即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进行举报;对涉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违规动火作业的,可通过“1235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或“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安全生产举报微信小程序”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单位对交办、转办的举报信息及时查处,对举报重大隐患和严重违法行为核查属实的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奖励。

本通告所称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以及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本通告所称动火作业,包括电焊、气焊、气割作业及使用喷灯、打磨、砂轮、电钻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施工作业。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相关行政处罚信息记入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等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国家消防救援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4月17日

 

 


【链接】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提示

 

一、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主体责任

(一)建筑场所的产权和管理单位

1.产权方须遵守动火作业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管理使用单位须全面负责本场所动火作业安全工作,坚决杜绝违规动火作业。

2.对承包、承租方动火作业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严格管控动火作业全过程,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二)建筑场所的使用单位

1.在使用、管理范围内严格履行动火作业安全职责。

2.委托其他单位(个人)作业时,应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对受托方动火作业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3.外委、外包单位需实施动火作业的,需经使用单位同意后才能进行。使用单位要安排专门人员对外委、外包单位的动火作业现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现场各项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

(三)建设工程施工单位

1.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时,要加强对分包单位现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具备相应动火作业安全技能。

(四)建设工程监理单位

对动火作业现场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二、严格限制使用、营业期间动火作业

(一)非必要不室内动火

动火作业原则上应在室外划定安全区域进行;确需室内作业的,场所须处于非使用、非营业状态。

(二)特殊场所严控措施

医院、养老院等场所营业期间动火作业的,须提前完成全面安全风险评估,制定专项操作、监护及应急预案,使用不燃材料分隔动火区与使用区域,明确各岗位人员安全职责。

(三)动火前告知义务

作业前须通过公告、入户通知等方式,向场所内及周边所有单位和人员告知作业时间、区域及风险,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不得动火。

三、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内部审批制度

(一)审批程序

将动火作业审批纳入单位安全生产制度,由主要负责人审批,执行“一次动火作业、一张动火作业证、一套安全技术措施”,动火证需明确风险及管控措施。

(二)审批责任

1.产权单位或统一管理单位须审核承包、承租方的动火作业申请。

2.劳动密集型企业要对固定动火区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风险辨识,确保措施落实。

四、严格动火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一)资质查验

从事电焊、气焊、气割的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从事特种设备相关焊接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具备相应动火作业安全技能。用工单位须现场核验证书真实性,无证或证件过期人员不得从事动火作业。

(二)技能培训

定期组织动火作业人员开展安全培训,使其具备动火作业风险隐患辨识、应急逃生和处置能力,未经培训人员,不得从事涉及动火作业的有关岗位。

五、严格动火作业现场管控“六必须”

动火作业前必须确认现场作业条件、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进行危害风险评估,制定控制措施、作业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向作业人员详细说明作业内容、主要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等内容。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一)清场隔离

清理动火现场和动火可能影响范围内可燃物,动火区域与其他区域用防火材料有效分隔。

(二)设施保障

配备灭火器、灭火毯、消防沙等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设施,确保消防水源充足可用。

(三)安全警示

设置警戒线、安全警示牌,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

(四)畅通通道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无遮挡、无堵塞。

(五)规避风险

动火作业不得与易燃易爆作业交叉进行。

(六)全程监护

安排专人现场指挥监督、全程监护,作业结束后彻底检查现场,清理检查现场是否残留火种,确认无隐患后方可撤离。